律师咨询电话:(梁律师)QQ号码:。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几种表现
不作为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行政诉讼的确度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不宜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二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一)不宜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作为的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就某事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对复议机关不复议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特定相对人不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对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直接解决行政争议。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势必增加诉讼,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环节,给法院、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使行政争议陷冗入长的诉讼中。
第二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具有实体内容意义的复议决定,应当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而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不宜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实体内容,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且否定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可视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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