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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一、提出申请
租赁当事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领取《宝安区房屋租赁登记表》、《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1、出租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是:
(1)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材料包括:
a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b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筑许可证(以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若许可证法定用途不明的,还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能够证明其法定用途的材料)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c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书;
d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e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f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g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
h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g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2)符合办理合同备案条件的材料包括:
a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b自建房屋经居委会或集体股份公司及街道、社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自建房使用证明;
c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单位的出租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证明;
d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不属于禁止出租范围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e拍卖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
f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
h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又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的);
j其他证明其产权的材料。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且复印件需租赁当事人签字确认,收件人经查验后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
(3)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还应提交的材料:
1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书或租赁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原合同未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的,应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1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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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