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应 求购 产品 公司 登陆

惠州公司企业工伤死亡赔偿、劳动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律师

  • 发布时间:2017-10-22 15:12:23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惠州,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20号赛格假日广场八楼802
    公司: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

    手机:15815416029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联系电话:   周律师

    传真:(0752)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20号赛格假日广场八楼802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代理劳动纠纷案件:1、提供劳动仲裁与诉讼事务的日常咨询或个案咨询;2、担任企业单位常年顾问或建立预防与解决法律纠纷长期合作关系;3、指导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避免程序不合法引起的劳动争议;4、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与协商;5、代理当事人出庭参与仲裁和诉讼;6、协助当事人预防和处理劳动合同、工资、工伤、辞退、竞业禁止、社保费和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等引起的劳动争议;7、指导当事人提高证据收集技巧,避免因举证不力造成败诉。

    服务效果:只要把证据交给我们,剩下的工作就全部由我们的律师完成,直到当事人的权益全部实现。 

    劳动争议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 

      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2002年4月1日施行的《zui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2002年4月1日施行的《ZUI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是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诉讼,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为了避免你等待咨询的时间,当面咨询律师请提前电话预约. 
    联系电话: 周律师 
    传真: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20号赛格假日广场八楼802

    提醒:联系时请说明是从志趣网看到的。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2025 bestb2b.com

©志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