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各部门协助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对于中央层面统一建设部署的信息管理和申报系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开放数据和业务端口、公布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增设系统管理权限。加快系统升级改造,通过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间数据接口等形式,确保省内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尽快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登记机关及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到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数据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工作,企业登记机关确保共享信息准确、及时,各部门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化工作,推进共享信息在各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研究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
三、从严控制信息采集
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为目标,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对企业登记部门在市场主体设立阶段无法采集的信息,各部门在当事人办理具体事务时另行采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