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申领方法:
由参保单位、参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以下统称领款人)向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 领款人、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领款人与死亡人员之间关系证明。
3.《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情况申报表》
4. 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医学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法院宣告死亡。
5.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提供死亡人员的《职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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