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过程中,常常出现登记注册人员对登记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况,总结其不予受理的原因,不难发现,突出的问题就是公司注销登记资料中,股东会决议解散、清算组成立、法定公告、清算组确认和注销申请的时间上不符合法定要求。我们在审查和指导公司办理注销时,一定要严格把握以下五个时间概念:
1、股东会决议解散时间。即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设立的宗旨已经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公司资金严重匮乏、公司经营不景气等原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做出解散的特别决议的召开时间。
2、成立清算组的时间。
3、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时间。
4、清算组对清算报告的确认时间。(这个时间要在公告时间45日后);
5、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间。公司清算组要在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至于30日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如何处理,法律法规暂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