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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合同有效吗?广州债权债务官司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2-30 08:30:56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手机:18620925766
    微信:chen21070529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陈律师电话:;号:chen     QQ:。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公司股权、个人债务纠纷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公司破产清算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减少财产的行为一经债权人撤销,则该行为无效,该行为无效是否能够主张第三人返还财产,还需看第三人是恶意第三人还是善意第三人,恶意第三人则需要交还财产,若是善意第三人,还需要看相关的财产是否交付,如果债务人尚未交付财产,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如果债务人对于其财产的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2、对受让人的效力: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行为若已被撤销,该转让的财产如果已经占有或受益的,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对价,那么就不应当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之后,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如果第三人返还财产,债权人不可直接用于清偿本人的债务,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有其他债权人,也要分开清偿,如果债权人因为撤销的行为支付了相关的费用的,且收益的债权人不只有一个,可以主张其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且通过支付一定的代价而得到的债务人的财产,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财产无需返还,如果第三人是知情的恶意第三人,或者是无偿取得的第三人,则可返还财产及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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