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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进口清关有哪些要求,关税是多少

  • 发布时间:2018-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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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水果通关、报关流程及所需材料介绍

    目前我国进口水果通关手续大致需要8个环节,而批准进口的水果种类和来源也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希望各类经销商和广大消费者多多关注国家检验检疫工作动态,做好进口水果的相关工作。

    一、进口具体流程

    1、应了解拟进口的水果是不是在允许进口水果目录之内,具体可参考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

    2、如果拟进口的水果在允许进口水果目录之内,应判断该水果品种是否允许从某口岸入境,目前口岸可以进口我国允许的所有进口水果品种。如果从其它口岸进口,请咨询当地检验检疫局。

    3、进口水果之前,应办理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审批流程

    拟从某口岸进口水果的审批工作,初审由当地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终审。审批在网上进行,整个工作流程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企业办理网上检疫审批应注意:

    1、审批应在合同签定前办理;

    2、申请企业应该是收货人和签订合同者;

    3、初次办理网上审批者先申请电子密钥或通过九城软件公司购买登录软件,用于审批环节;

    4、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5、仅能从批复的进境地点进口。

    进口水果注意事项

    1、水果应来自指定的产地、果园和包装厂。

    2、水果包装箱上应标注或有标识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水果品种应与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符,数量不得超过许可的数量,不得夹带未经审批的水果种类。

    4、水果应不带土壤、枝、叶以及中国关注的病、虫、杂草等危险性有害生物。

    5、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6、办理输出国/地区植物检疫证书。注意:用集装箱装运的,应在证书上体现集装箱号;证书上的收货人和已办理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收货人和签订贸易合同者应三者一致;如果双边协议有要求在证书上体现特殊声明的,应声明。

    7、双边协议有特殊要求的,按双边议定书执行。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提前报检业务企业须知

    为积极推进实施上海口岸进口食品风险分类监管模式,加快通关速度,有效促进进口食品贸易便利化,现将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提前报检业务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食品包括食品和部分食用农产品(小麦、大麦、黑麦、玉米、大豆、水果、油菜籽、马铃薯、木薯、稻谷、烟叶、活体动物除外)。

    二、入境提前报检

    入境提前报检是指检验检疫部门依企业申请,在货物入境前,按进口要求对入境货物提前受理报检。

    (一)申报要求

    1.企业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所规定的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等内容进行申报。

    2.在入境报检单“收货人”的外文栏中注明“提前报检”字样。

    3. 按进口检验检疫要求,提供所有进口单证包括:

    (1)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航空公司舱单信息等贸易单证。

    (2)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

    (3)进口须检疫审批的食品,应提供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检验检疫部门规定的须由企业提供的进口食品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5)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提供有效的标签审核证明或符合要求的标签中文样张。

    (6)进口食品须提供进口收货人及出口商备案编号。

    (7)进口食品提供《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

    (8)进口食品适用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9)涉及保健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10)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

    4.货物运输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在提前报检时无法提供国外证书正本的,可先凭证书复印件报检,并在报检时随附收货人出具的保证函,保证在现场查验前,向检验检疫部门递交证书正本原件。

    (二)提货单放行

    进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提货单后,应在现场查验前完成“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无纸化申报及物流监控系统”中的检验检疫舱单信息申报,并递交“检验检疫申报回执”及提货单复印件,由检验检疫部门完成提单放行工作。

    三、在提前报检过程中,在提前报检过程中发现企业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进口用于检测、研发用样品,企业自用非商业用途样品的食品,用于参展、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的进口食品,私人物品及分运行李中的进口食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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