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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修理物品监管要点:
质检和备案:国外检测,国内备案
(1)进境修理货物在进口前,需要由海关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来证明货物有问题需要进境修理,一般为SGS的认证。
(2)收货人在进口修理物品前需要在商检局做好旧机电产品备案。
审证管理: 不需要进出口许可证,但法定商检货物需要出通关单。
(1)进出境修理物品,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除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货物之外。
(2)法定商检货物,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货物需要凭出入境通关单验放。
征税管理:进境修理物品需缴纳保证金
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交进口税款担保(保证金)。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进口原材料、零部件仅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维修期限:维修期限为六个月,可延期,超时未办理延期保证金转为税金
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请延期。
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企业一般向海关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一般为税款总额)的情况下,可申请为期半年的临时进口,在货物到期前需办理出口,即可取回保证金,若未按期出口,需重新办理正常进口手续。临时进出口期限一般为半年,可延期一次,累计期限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