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辖区内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
2.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布局要求(举办者可向教育局语社股咨询),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办学条件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民办初中、小学的设置标准参照《福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基本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参照《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执行。
5.有满足办学所需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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