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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去银行开立帐户时,公司所有董事必须亲自到银行办理,您可以选择在香港或在国内的外资银行开立帐户,在香港开立账户,一般是多数香港公司的开户选择,开立的账户叫香港本地帐户,如果香港公司在国内银行开立账户,则称为:香港离岸账户;当时,如果是成都公司在成都本地开立的账户,我们一般称为:成都公司基本户,每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基本户,这是国内对本地公司开户的要求,但不管您是哪个国家的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都是相通的,只是不同的银行会有程序上的要求,以下是成都登尼特为您总结一些信息,您可以参考以下: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3)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法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5)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6)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7)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8)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9)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10)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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