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且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在深圳内面向社会招生,举办实施小学、初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中心)(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二)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本市常驻或本市居住证(有效期不少于三年),无违规办学经历。
(三)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布局合理。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相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二)有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育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合格教师。
联系人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卓越城二期B座170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