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依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40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1、39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4、前期规划管理文件,包括: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5、前期规划管理文件注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
6、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7、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前期规划管理文件要求绘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中的主要部分(按A4规格(竖向)装订成册)1套,另再附相同设计总平面图5份(建设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的单位个数增加图纸份数);
(施工图纸的主要部分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与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工程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