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安全性鉴定的内容
1.1房屋安全性鉴定,主要是通过对房屋所在环境、对房屋作观察、查勘、检测、试验、复查原始资料和必要的验算,得出房屋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对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作出房屋安全度的结论,同时为了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与建议。房屋定期或不定期的鉴定检测,也是房屋维修管理的一项相当重要的经常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房屋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具有技术鉴别判断性、评估性的检查鉴定。
1.2房屋的危险程度鉴定(即危房鉴定)。
对那些超期服役、先天不足、管理不善、使用条件恶劣及人为因素等的影响,造成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变异,局部或整体坍塌的,需要作进一步检查检测判断分析鉴定,以确定房屋的危险程度(一般是指单栋建筑物)。
1.3房屋的安全性评价。
包括厂房、办公、住宅楼、烟囱、围墙等,其评价内容是以可靠度、完损等级和危险程度进行技术性鉴定检测,从而给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房屋的安全使用及维修提供可行的依据。
1.4需改变使用功能的结构安全度鉴定。
凡需改变或已经改变旧房使用功能的必须作出鉴定论证,这主要应视旧房的结构牢固程度,鉴别其改变用途以后是否因增加负荷或拆改结构而影响安全,鉴别在改变用途前其结构能否满足新的使用功能要求。
1.5旧房加层改造前的可行性技术鉴定。
1.6相邻房屋间影响程度的技术鉴定。
新建房屋施工(如打桩、开挖、排水等)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相邻房因建房时间的先后不同,产生损坏的纠纷赔偿处理,都应对房屋自身的影响程度作出鉴定。
1.7其他技术鉴定。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纠纷鉴定等。
2、安全性鉴定检测的思考
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才在全国普遍提出的,经过近二十年的工作实践,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为此,就部分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2.1鉴定检测工作的资质问题。
表面上看资质并不是很重要的问题,其实不然。目前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大多结论都要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的数据全面、详细、准确,其鉴定结论也就科学、公正,鉴定报告才具有权威性。那么,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其内容应该有四点:
a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
b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检测。
c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和试验。
d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上盖有CMA章。
只有具备上述四点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2.2鉴定报告的唯一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29号令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而在实际工作中,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唯一性似乎不引起人们的重视,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也是极不严肃的,一味地强调市场行为,由此而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具体表现如下:
a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也没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反而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更具法律效力;
b只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检测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
c有些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d地方人民法院承认或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相反,对盖有“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专职鉴定报告,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反而不与承认其法律效力等;
2.3鉴定检测的科学性问题。
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科技含量极高的工作,由于房屋建设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部门很多,如建设场地的地质勘察、房屋建筑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及房屋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这里主要探讨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检测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2.3.1材料强度检测问题。
由于科学技术水平、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抽检对象检验数据的准确性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房屋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方法、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就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了;房屋砌体柱的抗压强度设计值的确定也是较为困难的工作,目前尚未见到砌体柱原位试验测试技术的有关规定;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差异;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检测出来的数据也不尽相同。
2.3.2规范有待完善的问题。
检测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就不易把握,尽管某些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实际操作中常常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也不尽相同,这也给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科学性、正确性带来一定的困难。
2.3.3鉴定检测工作的依据问题。
我国目前的规范标准,有国家和地方的两种,还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也较大,问题是最终以那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不同的学者对其看法并不一致,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均希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