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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征收二审律师、肇庆征收拆迁行政诉讼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2-14 1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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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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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征收过程的界定

    虽然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学说为我们界分行政法领域的法律权益类型提供了有力工具,但在展开这一工作之间,我们首先要对征收、补偿、拆迁的整个过程进行精确界分。

    一般而言,征收过程包含着三个阶段,征收、补偿以及拆迁。但是,到底是征收、补偿和拆迁,还是补偿、征收和拆迁,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之所以要关注这三个阶段之间的顺序关系,是因为征收作为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过程,前一过程必然是后一过程的基础,后一过程的法律关系也必定是前一过程法律关系的产物,因此只有准确区分征收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才能明确各阶段的法律关系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逻辑,进而设计相应的诉讼救济方式。

    征收过程的界分视征收模式的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强制征收方式,另一种是合意征收方式。强制模式建立在政府公益征收的基础之上,它虽然并不排除政府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但在原理上,无论房屋产权人是否最终同意,政府可单方面依据公益作出征收决定,将房屋所有权收归国有,并实施强制拆迁[13]。合意征收则是将征收视为一种近似双务合同的平等买卖,只有达到一定比例的被征收人接受补偿决定,政府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合意征收模式意味着无补偿无征收,征收是补偿的结果,补偿在前,征收在后。按照这一模式来进行征收的话,那就是政府需要和法定人数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才能开始征收。此次颁布的《条例》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曾经是按照这一模式来设计征收过程的,其曾要求政府和2/3以上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才开始征收。而近来引起广泛关注的成都市大慈寺片区征收实际上也按照这一模式进行,当地政府以未能和全部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为由放弃征收[14]。因此,在强制模式下,征收的过程是征收、补偿和拆迁,在合意模式下,则是补偿、征收和拆迁。

    从《条例》来看,先补偿后征收并非我国征收过程的运行模式,其运作过程应该是征收、补偿和拆迁。最直接的依据就是《条例》没有采纳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政府和2/3以上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才开始征收的规定。由此,被征收人不能以多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为由否定征收,只能是要求再行制定补偿方案。比如,《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但《条例》却没有规定因被征收人异议而征收决定归于无效的条款。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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