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产地证厦门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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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产地证FK(FORM K):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KOREA FTA》,简称中国—韩国产地证书或中韩产地证。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按照协定安排,出口韩国的货物可申办《中韩自贸协定》产地证书。
厦门瑞泰代办中韩产地证书内容简介
第1栏: 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第3栏: 填写常驻中国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第5栏: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第6栏: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7栏: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第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第9栏: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10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第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该货物根据第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完全由符合第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WP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PSR
该货物适用第3.3条(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
OP
第11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2栏: 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第13栏: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第14栏: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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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产地证格式
1、中韩采用协定规定的统一格式
2、有关填制要求见证书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
3、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编号首字母分别为K。每份证书项下产品不得超过20项,也就是说不能超过20个品名,超过部分需重新签发新证书。
4、如*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需在证书第5栏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名称和国家信息(中韩自贸协定)以及地址。
中韩产地证签证时限和证书有效期
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运前或出口时签发。证书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对于2015年12月20日前已出运,但12月20日后仍在途的货物,可分别根据中韩自贸协定3.26条于2016年3月19日前于2016年6月19日前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补发中韩产地证
1、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正常时限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分别根据中韩自贸协定第*条有关要求申请“后发”证书。
2、补发证书应在第5栏(中韩自贸协定)机构声明栏上体现“补发”字样。
3、补发证书有效期为货物装船之日起12个月。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产地证(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产地证)。中韩自贸协定是我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很广、涉及国别贸易额大的自贸协定,对中韩双方而言是一个互利、双赢的协定,实现了“利益大体平衡、全面、高水平”的目标。根据协定,在开放水平方面,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税目90%、贸易额85%。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共17个领域,包含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等“21世纪经贸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