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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社保转移、异地就医、大病保险问题整理

  • 发布时间:2018-03-23 14: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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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办理跨统筹地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答:(1)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填写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2)从外地转至市区统筹范围。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相关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材料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参保人员在市区社会保险联网区域(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内流动的,参照统筹区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执行,无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多地工作并参保,想在苏州退休行不行?

    答: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具体分为以下4种情况: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地和户籍地一致的,在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灵活就业参保有哪些对象,如何缴费?

    答:具有本市市区户口,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此外,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灵活就业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不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情况下,统一参加职工生育保险。(2)灵活就业人员可同时参加以上三个险种,也可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含生育)保险。(3)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工伤、失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共分18个档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一,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统一标准缴纳。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月缴费基数为1800元,月缴费标准为203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180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18元,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5元)。

    4、省外参保人员到苏州市区看病如何办理跨省异地就医手续?

    答:在江苏省外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持有参保地发放、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办妥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且就医地为苏州市区的人员,到苏后需持本人参保地发放的符合跨省异地就医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至就近的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接收手续。而后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苏州市区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直接划卡结算,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享受待遇。

    苏州市区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苏州市中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苏州市立医院东区、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苏州九龙医院、苏州科技城医院。

    5、2018年实施的苏州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及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苏州市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即全面覆盖所有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可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补偿。

    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用累计达到6000元的,大病保险补偿800元,超过6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30%-40%的比例支付;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20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50%-80%的比例支付,上不封顶。 实时救助人员的大病保险自负费用起付标准降低至3000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6、苏州市区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享受哪些补助?

    答:(1)生育津贴: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产前检查补贴:按1000元的标准计发。

    (3)生育营养补助:按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2017年7月1日起,计发标准为1597元。

    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将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助拨付至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7、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金?

    答: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继续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长短,按照其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40%;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45%;缴费20年以上的,按50%。从2017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高、低标准分别为1940元、1138元。

    8、个人社保编号如何查询?

    答:1.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参保的人员,社保个人编号一般登记在《社会医疗保险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退休养老证》上,可通过查阅上述材料获取个人编号信息。现社保编号长度为10位,参保地为市本级、姑苏、高新不足部分前面加“00”补足,参保地为吴中不足部分前面加“02”补足,参保地为相城不足部分前面加“03”补足。

    2.参保人员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原件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柜面查询个人社保编号。

    3.如是苏州市工业园区参保的,园区属独立社保统筹区,园区社保政策请咨询园区公积金(社保)管理中心。

    9、社会保障市民卡丢失后如何补办?之前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遗失,应及时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一并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和金融账户密码,到苏州银行各营业网点或市、区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书面挂失及补卡申请手续。挂失后,社会保障功能冻结。补卡周期为7天,参保人员于办理补卡申请手续7天后,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业务回执,到原申请网点领取新卡。补卡后,社会保障市民卡相关功能即行恢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自动转入新卡。

    10、苏州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1)2017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1961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802元/月。

    (2)2017年度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400元,其他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企业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3)2017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2400元,可设若干个档次,顶不超过19613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800元。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各险种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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