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蓝色光标职工被辞纠纷一事引发热议,先是被辞职工发布标题为《蓝色光标,所谓亚洲公关公司,如此坑害老职工,良心真的不会痛吗?》一文,此后上述职工道歉,不过不久后,被辞职工再度发声称,公司故意抹黑其形象。蓝色光标则称,职工爆料与事实严重不符。
公司因为员工不遵守考勤制度、屡屡被客户投诉而将其辞退;员工却认为自己很优秀,无端被开除太委屈……这样的情况原本并不复杂,因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只要公司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就可以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申请条件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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