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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臵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设臵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臵2间隔声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臵诊室和综合用房各1间
技术流程
(一)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特点:
用于从新生儿到成人的客观听力筛查测试
设计轻巧,操作灵活,便于携带(配有精美便携包)
具有超强的抗噪声干扰测试能力,在一般的环境噪音下均能顺利完成测试
测试结果准确、可靠,测试全自动进行,测试时间极短
灵活的多种测试组合模式,提供更宽频率的测试范围, 高可达12kHz
可连接电脑,并能通过专用软件显示、储存及打印测试结果
功能指标:
执行标准: 安全:IEC 60601-1
听力计:IEC
EMC:IEC 60601-1-2
CE医疗认证: 认证号0123
DPOAE 频率范围: 1.5, 2, 2.5, 3, 3.5, 4, 5, 6, 8, 10, 12KHz
TEOAE频率范围: 0.7, 1, 1.4, 1.5, 2, 2.5, 2.8, 3.5, 4KHz
刺激声强度: 40-65 dB SPL(DPOAE)
83 dB SPL(TEOAE)
大输出保护: 90 dB SPL
刺激声采样率: 31250 Hz
麦克风系统噪音: -20 dB SPL @ 2kHz(1Hz带宽)
-13 dB SPL @ 1kHz(1Hz带宽)
探头线: 标准:30厘米
延长线:1米/2米
供电方式: 4节AA(5号)碱性电池
电池寿命: 约300次测试
显示: 4行*10字符液晶显示屏
打印机: 快速热敏打印机,7秒钟打印双耳测试结果,也可连接电脑后使用常规打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