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报送”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经地市相关部门协调,拒不配合的。
相关部门要在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报送省厅,由省厅集中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平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原列入部门应及时向省厅报送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由省厅在省级平台相应延长管理期限,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省一体化平台自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