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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付了定金房东不卖了怎么办?违约诉讼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4-01 1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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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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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律师电话:;号:chen     QQ:。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2015年11月,李某与张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房屋售予李某,价格为180万元。如一方违约不买入或卖出涉案房屋,应按照成交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市政府发布2018年地铁规划,系争房屋所在地段新开地铁站点,适逢开年,该地段二手房市场价价格在短短三个月内上涨20%。张某因此反悔,不配合李某办理按揭及过户手续。

    李某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张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请问,李某要求房屋差价损失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01履行利益损失

    所谓房屋差价损失,指的是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的房屋市场价格与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房屋价格存在差价。差价之所以构成损失,可从两个角度理解: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如果履行合同,买方可以获得房屋的增值;因合同不能履行,买方若购入同一地段同等条件的房屋作为替代,将支付更高的费用。

    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履行利益损失,或者英美法上的期待利益损失,指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的利益,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解除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我国法律肯定履行利益损失可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在不违反其他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对于房屋差价损失基本上也持支持的态度。比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2月22日)第二十四条、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12月16日)第六条。

    02可预见性原则

    差价损失既然属于履行利益损失,就应遵循损失赔偿的一般原则,包括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可预见性原则等。所谓可预见性原则,是指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预见性原则应从四个方面理解:第一,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第二,时间点是合同成立时;第三,可以预见的评价标准是主观上预见到或者客观上一个理性人应该能够预见到;第四,预见的内容是预见到会产生某方面的损失,还是需要预见到损失的程度或金额?这个问题存在分歧,通说只要求预见损害的类型,而不要求预见到损害的程度或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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