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睿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无文件化规定;
2.未明订相关单位的权责;
3.未订定供应商选择办法;
4.未建立认可的供应商名单;
5.采购对象不是经认可的供应商;
6.需评鉴的供应商对象未依产品种类界定清楚;
7.未依供应商达成合约要求的能力来选择;
8.已认可的供应商无评鉴或选择的相关记录资料;
9.供应商交货的质量经常不良,未采取有效的改善措施;
10.对供应商交货评核方式不适当或记录不实;
11.供应商的资料未定期更新;
12.对供应商交货评核的结果无后续的奖惩管理措施;
13.采购文件发出前,未经相关权责人员审核;
14.采购文件上对要求说明不明确;
15.未标明相关工程资料的适用版本;
16.末标明产品适用标准的标题、编号及发行版本;
17.要求供应商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及记录未在采购文件上写明。
生产提供
1.生产及安装程序未规划完整(如欠缺生产流程、设备布置;
2.生产及安装程序书未涵盖整个制程或未建立程序书;
3.生产及安装的控制作业不完整,如欠缺:
特殊尺寸要求。
工作执行方法。
取样方式。环境条件等。
4、作指导书末包括适当的生产和安装设备、工作环境、参考标准/法规及质量计划;
5.生产及安装时,未规划合适的检验与试验站;
6.制程中未加以监控(如监控产品特性、作业程序、作业方式围要设备控制、安全控制等);
7.制程安排不合理造成瓶颈及等候;。
8.设备的制程能力不合规范要求(如精密度、硬度等);
9.设备元制定维护保养计划的办法或程序或保养计划并未执行。环境控制;
10.对于公共设施(如工〕,用水、压缩空气、电力等)未定期查证;
11.制程及设备的变更并无评估及核可;
12.未订定书面的工作技艺基准或代表性样品;
13.未规定特殊制程项目(加热处理、电焊等);
14.特殊制程没有核可的书面程序;
15.特殊制程人员没有合格的资料及训练记录;
16.特殊制程设备未经确认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