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要求,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及县区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品位,市政府开展了中心城区及县城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时间从2016年12月持续到2017年3月底。。
行动开始后,市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小组立即开展一系列环境保护督查及检查执法工作:于2016年12月初召开了全市火电、水泥行业等重点工业企业负责人约谈会,要求发电厂、水泥生产企业在贯彻落实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尤其在扬尘治理方面要走在前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围绕管理制度建立、异常情况处理、二次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等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对矿山开采、物料堆放、传输装卸和运输等环节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加大扬尘治理,预计在春节前完成扬尘治理。
堆放煤炭、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五)因喷淋、冲洗、雨淋产生的污水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影响的,应当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六)场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场地;
(七)经营煤炭、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经营者不得将上述物料堆放于城市主干道两侧或者居民聚居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