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文网文申请办理。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文网文;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文网文办理单位(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后应完成的程序(文网文申请流程)
一)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文网文,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文网文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180日之 内应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逾期不开展的,由文化部或者由原审核的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