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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郑盛家,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郑盛家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9日至8月5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在网站发布售卖二手电脑的信息,联系被害人唐某等四人,用坏旧的电脑冒充好电脑,诈骗被害人唐某等人共6600元。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以上述手法诈骗被害人陈某期间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刑罚。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定性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是高中毕业生,是在暑期打工过程中的偶然犯罪;3、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4、被告人被老板“王健”利用,是从犯、初犯、偶犯;5、被告人的犯罪涉及家庭原因;6、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综上,对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