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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新公布《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发布时间:2018-06-19 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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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新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及其相关《宠物饲料生产许可条件》,《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增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增补《饲料原料目录》等管理文件,京元在此梳理了一下对进口宠物食品管理的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    规范了宠物饲料的定义和分类,扩大了进口需要登记的产品范围。

    此次文件中,明确了宠物饲料的定义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将宠物主粮归类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保健品归类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零食归类为“其他宠物饲料”。

    从需要登记的范围来说,“办法”规定:境外宠物配合饲料,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申请农业农村部的《进口饲料登记证》,同时规定生产宠物饲料产品的任何物质,均需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考虑到宠物食品的特殊性,农业农村部针对宠物食品专门增补这了两个目录。

    二、    对进口宠物饲料的标签及卫生要求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新的“办法”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符合新的标签及卫生规定。

    主要包括: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同时规定饲料的经营者不得对进口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

    第三、加强了对宠物饲料销售环节的监管管理。

    根据规定,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按照以下条款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宠物饲料的管理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有利于国内宠物行业的发展,对进口宠物饲料及预混料的管理也会更加规范进口宠物食品市场,提醒广大企业尽早对产品按照新的规定进行分类评估,完善注册登记手续,合法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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