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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学校安全性检测鉴定咨询单位

  • 发布时间:2023-04-27 10:48:13
    报价: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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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广东建业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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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是一家集设计、施工、检测于一体的专业建筑工程检测、鉴定、咨询的单位,与同行业均有密切的技术合作与技术支持。专业从事房屋安全检测、房屋裂缝检测、房屋灾后检测、危房评估安全检测、厂房承重检测、厂房验收检测、厂房加固设计施工、钢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检测、广告牌安全检测、酒店宾馆检测等类型的检测。办理幼儿园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多少钱,一般按平米收费,收费标准是同行业低价格,快速出具报告。 深圳市德政工程检验技术公司快速出具权威报告。

    一、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哪些房屋需要进行抗震安全检测鉴定:(1) 现有建筑的范围与既有建筑不同,现有建筑只是既有建筑中的一部分,除不包括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外,现有建筑指经安全性鉴定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在不遭遇地震影响时房屋一般仍在正常使用的建筑,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危房的抗震鉴定。

    (2) 需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已接近设计年限的建筑,如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设计建造的房屋;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偏低的房屋,如我国建国初期设计建造的房屋,这类房屋一般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按当时的苏联规范进行抗震设计;3) 当地设防烈度提高了的建筑,如汶川地震发生后,对地震灾区部分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4) 设防类别提高了的建筑,如汶川地震后,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行了修订,中小学校建筑由原来的
    标准设防类提高到了重点设防类;5) 进行大修改造的建筑,其使用条件、结构布局发生了变化。
    (3) 现有建筑增层时的抗震鉴定,由于情况复杂,标准未做规定。对现有建筑进行装修和改善使用功能的改造时,若不增加房屋层数,应按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结构改造的可能性;现有建筑增层改造工程的情况比较复杂,标准未做规定,一般来说,加层结构的要求应高于现有建筑,接近或达到新建工程的要求,此时可以采用综合抗震能力鉴定的原则,但不能直接套用本标准的具体要求。
    (4) 震后建筑的鉴定,我国正在制订《建筑震后应急评估与修复技术规程》,现阶段可根据建筑的震损程度,处于完好、基本完好、轻微损坏的房屋,仍可按本标准进行鉴定。二、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后续使用年限的确定现有建筑抗震鉴定时首先应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后续使用年限不同,采用的鉴定方法不同,鉴定的内容与要求也不同,鉴定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达到的设防目标也会略有差异。标准中依据房屋的建造年代和设计依据的规范系列,将现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分为30 年(A 类建筑) 、40 年(B 类建筑) 、50 年(C 类建筑) 三个档次,具体划分规定如下:
    (1) 在20 世纪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 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 年。
    (2) 在20 世纪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 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 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 年。
    (3) 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 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 年。标准给出的后续使用年限是一个低要求,当经济技术条件许可时应采用更高的要求来鉴定,尽可能提高其抗震能力。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对于2001 年以后建造的房屋,如果属于正常设计、施工,工程建设手续完备,房屋使用现状正常,且当地设防烈度未提高时,允许按后续使用年限40 年的要求进行鉴定。
    三、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现有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
    现有建筑与新建建筑工程有所不同,因此标准中对各类建筑的设防标准规定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提法也略有不同,主要是在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建筑上,由于平时接触的特殊与适度设防类建筑不多,仅对重点设防类建筑的设防标准做个说明。重点设防类的建筑,按照标准规定,6~8 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这里,9 度区现有建筑抗震措施的核查应适当提高要求,是指A 类建筑按B 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核查,B 类建筑按C 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核查。抗震验算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也就意味着在鉴定时可适当提高地震作用影响,以提高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能力。现有建筑的设防标准还应根据建筑存在的有利和
    不利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 Ⅰ类场地时,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构造措施可按当地设防烈度的要求鉴定,标准设防类建筑的构造措
    施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鉴定。
    (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应适当提高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上部结构的抗震能力应更富裕、整体性应更强,如地基梁、圈梁宜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鉴定。
    (3) 7 度(0115 g) 和8 度(0130 g) 设防区的现有建筑,其设防标准与设防类别、场地条件有关。对于丙类建筑, Ⅰ类场地时可分别按6 ,7 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 Ⅱ类场地时可分别按7 ,8 度的要求核查, Ⅲ,Ⅳ类场地时,可分别按8 ,9 度的要求核查;对于乙类建筑, Ⅰ类场地时可分别按7 ,8 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 Ⅱ类场地时可分别按8 ,9 度的要求核查, Ⅲ, Ⅳ类场地时,可分别按8 ,9 度更高的要求核查。
    (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部分放宽上部结构的鉴定要求(如圈梁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鉴定) ,但不得全部降低。
    (5) 对密集建筑群建筑(房屋间距小于8m 或房屋高度的一半) 、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如密集建筑群较高建筑物相关部位、防震缝两侧局部区域的构造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鉴定。
    (6) 对于规模很小的变电站、泵房等工业建筑,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材料时,仍可按丙类建筑的要求检查结构体系和抗震措施。现有建筑的分级鉴定与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四、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现有建筑的分级鉴定方法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分两级进行,级鉴定(抗震措施鉴定) 以宏观控制与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抗震验算) 是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对于A 类建筑,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级鉴定要求时,应根据不符合级鉴定要求的情况,判定是否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或是否需要进行第二级鉴定。对于B 类建筑,需进行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后进行综合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满足鉴定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5 %、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0 %时,也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需要进行加固处理。级鉴定一般从结构体系、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及局部易损易倒部位四个方面进行,根据结构体系、材料实际强度等级、整体性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得到整体影响系数,根据局部易损易倒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得到局部影响系数。
    第二级鉴定中,A 类建筑一般采用简化方法(如砌体结构的面积率方法、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屈服强度系数法) 计算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结合体系影响系数与局部影响系数得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B 类建筑一般情况下按设计规范的方法进行构件承载力验算,同A 类建筑一样,构件承载力计算时可计入构造的影响(整体影响系数与局部影响系数) 得到构件的综合抗震承载力。对于B 类砌体结构,也可按A 类砌体结构采用面积率简化方法计算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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