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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本文将扼要介绍新颁布的《公司条例》第12章2A部分,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要求,以及其主要影响。为什么香港引入新法(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
如果不办理(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有什么后果呢?
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根据新法(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公司需要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步骤包括:
1、检视所有可供查阅的文件及资料,例如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本说明、股东协议及其他协议;
2、审视个人、法律实体及信托或商号在公司持有的利益;
3、审视是否有证据显示存在共同安排,或是否有证据显示有不同方式持有而最终由同一人控制的权利。
若相关公司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是公司重要控制人,公司必须在知悉后7天内发通知给该人,要求该人确认其是否重要控制人,而该人必须在1个月内确认或回复。
指定代表协助登记册登记事宜。
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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