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1.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
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 经营条件和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3.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范
5. 符合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别条件
1. 城市繁华区和商业区内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店面类)经营活动;
2. 从事批发业务(票据类)的经营单位,不得存储和承运危险化学品,其经营场所不得小于20平方米;
3. 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不得低于3年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
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
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
学品的;
二、 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 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 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工商注册、食品经营许
可、餐饮经营许可、医疗器械、进出口、出版物、道路运输我们都可以代办欢迎来电详谈
联系人:张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