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1992年对此进行了较大的修订。该法保护发明、产品设计及药品。泰国还与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协定,在这些国家获得的专利也同样适用于泰国。但泰国不是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巴黎协定的签约国,也不是其他任何互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定的签约国。1997年12月,新的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庭开始运作,极大地改善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同时,对商标与专利局的申诉程序进行了简化。
一、泰国专利类型
1. 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
2. 小专利:小专利为新颖的、能在工业上应用的某种产品或生产工艺。因为没有发明创造性的要求,小专利比较容易申请获得专利。但是小专利的有效保护期仅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
3. 工业设计专利:指的是赋予产品特别外观的任何形式,构成或色彩,并可以作为工业产品或手工艺品的样式。
工业设计专利是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不得延长。
二、泰国专利的审查
初步审查即审查专利申请的文件是否齐备、文件的写作是否符合要求、修改是否合法、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单一性原则,以及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等。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执行工作人员可以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约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提供文件资料,或补交其他材料,申请人不在90天期限内提交文件资料的,除了有正当理由,知识产权厅厅长可以决定对申请期限给予延长外,视为放弃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厅厅长对发明专利申请书符合要求,且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的,应公告其申请,并通知申请人缴纳专利申请公告费用,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未缴纳专利申请公告费的,视为放弃申请。在公告公布之日起5年内,知识产权厅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实质审查的,视为放弃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泰国专利的授予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知识产权厅厅长应作出为申请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由执行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60天内缴纳申请费,并在收到申请费后15天内对申请人授予专利证书。
外观设计专利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知识产权厅厅长应作出为申请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决定,并对申请人授予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知识产权厅厅长应作出准予登记该发明和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