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少有一个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系统登记认证;
2、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
3、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大专学历或以上)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