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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 发布时间:2019-08-06 16: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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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律师电话:;号:chen    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伤残赔偿计算、代理交通事故诉讼等事宜,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赢得当事人家属一致好评,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明显曾经赔了钱,为什么还需再赔一次?此案的包办法官通知记者,根据执法规则,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圈外人形成侵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圈外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凭被告邓某提交的车辆维修发票,而未与交通事故受害方即原告李某核实赔付状况,即自行将本案赔偿款支付给汽车租赁公司,导致原告李某并未实际取得该笔赔偿款子,故应承当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的执法责任。

      “维修发票能够作为事故定损的凭据,但并非受害人曾经得到赔偿的根据。”包办法官同时提示,上述保险公司可在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后,依法对此前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款子进行追偿。

      租车上路出事故:没钱给付修车款,出具欠条

      邓某与蔡某系夫妻,因临时需求用车又苦于没有资金,便想起了时下很盛行的汽车租赁效劳。二人来到一家着名汽车租赁公司,办理了相干手续。很快,邓某就驾驶着一辆小轿车搭载蔡某行驶上路了,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交警认定,邓某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间隔负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时,蔡某就在车上,他说妻子的身材欠好,理赔事件找他处置即可。”但是,李某在将维修发票交付蔡某,并就1万元维修费与其谈判时,蔡某称因资金告急不可以给付修车款,因而出具欠条。但李某屡次追讨未果,对方直接避而不见。

      李某以为,保险公司为该汽车保险的承保单元,该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损失。与此同时,他的确理解到被告邓某、蔡某曾经在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得到了保险公司保险金,但“其至今歹意拒付;而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出租方,没有尽到应尽的办理责任,对此存在差错,应与邓某、蔡某承当连带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赔付:仅凭维修发票,未与圈外人核实

      法院查明,被告邓某驾驶的苏ADXXXX小型轿车的全部人为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贸易三者险,事故发生时间均在保险时期内,此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贸易圈外人责任险限额为5万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保险公司在收到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维修发票后,即分别向汽车租赁公司转账支付2000元和8000元。同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被告邓某转账支付10000元。

      庭审时,涉案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故颠末及责任认定无贰言。但辩称,理赔款子已赔付被保险人,即汽车租赁公司。且原告曾经得知被告邓某、蔡某已拿到保险公司赔款。故已履行完赔偿责任,不该再次承当赔偿责任。

      而涉案租赁公司辩称:在保险理赔胜利后,已将本次事故全部保险理赔款转账支付给被告邓某。且公司已将涉诉车辆向保险投保,假如触及赔偿,应在赔偿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时期,被告邓某与被告蔡某均未辩论。

      法院判决保险再赔:可向汽车租赁公司进行追偿

      法院审理以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形成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够的部分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贸易三者险范畴内承当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圈外人形成的侵害,能够按照执法的规则或许条约的商定,间接向该圈外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圈外人形成侵害,被保险人对圈外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定夺的,依据被保险人的恳求,保险人该当间接向该圈外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圈外人形成侵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圈外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被告邓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付原告李某维修车辆花费的1万元承当全部赔偿责任。因邓某驾驶的车辆由全部人即汽车租赁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5万元贸易三者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贸易三者险限额范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而被告保险公司仅凭被告邓某提交的车辆维修发票而未与交通事故受害方即原告李某核实赔付状况即自行将本案赔偿款支付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导致李某并未实际取得该笔赔偿款子,故该当承当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的执法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可在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后依法对此前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的款子进行追偿。故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其他被告共同承当赔偿责任没有执法根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以为:邓某对涉案事故负全部责任,其所驾驶车辆登记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故该该当承当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则“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圈外人形成侵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圈外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现并无证据证明邓某、蔡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向圈外人李某予以赔付,在此状况下,保险人即涉案保险公司应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关于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已提供相应维修发票,其必须支付理赔款,就此法院以为,维修发票能够作为事故定损的凭据,但并非受害人曾经得到赔偿的根据,故其上诉来由不可立。一审判决认定现实清晰,实体处置并无不妥,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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