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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进口真空泵专业报关公司

  • 发布时间:2022-07-06 13:53:11
    报价:面议
    地址:上海,浦东,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908弄6号611室
    公司:上海灿均进出口有限公司

    手机:15103824895
    微信:sd253231368
    电话:021-61762699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大机械设备进口的力度。加上我国原始产能落后,一些机械设备已经无法满足厂家对生产的需求。加上近年来我国在环境方面的投入,淘汰落后及污染严重的机械设备。所以,就促使我国进口机械设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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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用机械进口--工厂生产线清关--新旧设备进口报关     进口详细咨询业务: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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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社会进口旧的机械设备已成为国内工厂更新换代的一种趋势。随着旧机械进口数量的增加,我国海关一般情况下都会对货物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放行。海关对于的范围和方式均有一定的规定。

    旧机械清关所需资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4)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按标准格式填写,一式两份,要求以电脑打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描述(按网上标准格式填写)

    6)其它材料(8年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原则上均需提供产品彩色图片/照片;制造年限久的设备如在发运前已经维修整理,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记录与证明);进口二手大型成套设备、流水线需提供设备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资料.(这个十分重要,没有这些资料,大型设备的备案就无法通过!!)。

    7)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8)箱单、invoice、合同或协议

    9)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需办理机电证时提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可以向海关提供,申请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尚未缴纳税款的;

    (四)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放行。

    保证金审批表及其随附单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人、被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2.申请的货物名称、数量、货值、申请理由,运输工具号码、申报日期;

    3.保证金的数额、期限;

    4.保证事项和范围;

    5.责任;

    6.人、被人存款账号或其开户银行账号;

    7.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人应当在海关保证金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备注:王先生;电话:;;机械设备进口并不一定所有的机械设备都可以进行放行。这些是视情况而定的。

    另外进口机械设备一般需要的单证:
    A进口法定检验;
    B 进口机电许可证(旧);
    C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
    D 进口口岸检疫局办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F 如产品税号涉及到国家强制认证的需提供3C证书;
    G 如进口国为美日韩欧盟等国家的还需提供IPPC;
     关于旧机电设备进口报关流程,简单的说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1、申请旧机电装运前预检备案;

    2、申请旧机电旧机电装运前预检;

    3、根据HS编码看是否要申请机电进口许可证,即O证;

    4、进口口岸清关 代理进口旧设备操作简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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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司专业代理各种机械设备、二手机械进口清关。在进口机械方面拥有的丰富经验足以应对机械产品清关是所遇到的问题。并愿意积极的帮组客户来处理进口清关上的矛盾。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为加强政策管理,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名单,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资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确定免税资格,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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