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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相关产品过渡期处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8-09-29 15: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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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农业农村部新发布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中明确将宠物饲料划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宠物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其他宠物饲料。其中规定,宠物配合饲料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即外饲准字。




    1.2018年6月1号以前,取得进口登记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预混料产品,在证书届满前,能继续进口。有效期届满还需继续销售的,需按新条例办理进口登记证。
    2.2018年6月1号以后,未在中国出口过,但想申请宠物饲料产品进口登记证的产品,需按新条例要求办理。
    3.在《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发布以前已经在中国境内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预混料产品,需在2019年9月1号以前取得进口登记证。(如罐头类产品)
    4.2018年6月1号前,取得进口登记证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需在2019年9月1号前按新条例重新办理进口登记证。
    5.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产品,不在新条例的规定内,不要做任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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