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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英国科研测试汽车办理免3c认证的有关政策是什么

  • 发布时间:2018-06-19 15: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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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特尔的市场调查报告提出,“驾车”变为“乘车”将催生新的乘客经济,这个基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新经济业态,将使汽车共享服务、物流运输和车内服务的市场规模,从2035年的8000亿美元增至2050年的70000亿美元。市场分析机构Strategy Analytics也指出,无人驾驶汽车商业化将在2040年前愈演愈烈,这将产生越来越大的预期价值,并催生实时个性化服务的出现无人车研发哪家强?德国研究机构:谷歌只能排第十,前十的排名为:博世、奥迪、大陆、福特、通用、宝马、丰田、大众、奔驰、谷歌。看到这里可能有读者会问:奥迪跟大众不是一家么?说得对。在这个统计报告里它们是单独计算的。实际上,如果把奥迪、大众、保时捷当成一家公司来计算,它们持有的专利数量超过850,是OEM厂商里Zui多的。

    政策催化+市场驱动+基本面向好,电动车产销持续超预期,2018年电动车产业具备很好的投资机会:比较而言,对于电动车发展支持力度空前,2015年4月份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以及10月份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指导意见》,强力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护航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们认为,2020年前将是新能源汽车市场的重点培育期与攻坚期,政策红利将贯穿这一重要时期,2020年产销量将超过200万辆,5年十倍的成长空间为整个上下游产业链带来巨大的投资机会。

    测试用汽车进口原因如下: 1)工业发达国家的有些企业,或因竞争需要而加快汽车更新;或因相互兼并而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经营不善而停业倒闭,总有一些汽车被淘汰或闲置,源源不断地进入流通领域,形成国际测试用汽车市场。 2)是一些资本雄厚、竞争能力强的跨国公司,为加快产品更新,占领市场,一般在汽车使用5~7年(zui多10年)之后就要更新。 3)这些汽车价格较便宜,大体只相当新汽车价格的1,3~1,5。我国企业正是利用这些条件,从国际市场上 选购技术比较先进适用、价格低廉的汽车,来缓解外汇紧缺的困难,并可缩短建设周期。

    进口测试用汽车的手续如何? 1、贸易方式:目前国内采用zui多的国际贸易条款有3种:EXW、FOB、CIF。不同贸易方式,进口商承担的责任不一样。EXW贸易条款进口商需要负责国外上门提货,国外清关,海运,国内清关;FOB贸易条款进口商需要负责海运及国内清关;而CIF贸易条款进口商只需要负责国内清关。 2.确定测试用汽车的商品编码。所有商品只对应一个商品编码。还可在年度 " 海关税则手册 " 中查询。不得利用不同编码逃避关税和国家的管理与监督,注意:商品编码必需符合国家要求的正确确定。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查询要进口的测试用汽车监管条件代码。如 "O" 代表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几点产品) 3.确定测试用汽车的监管条件。确定了正确的商品编码后。则需要到汽车进出口管理部门料理测试用汽车产品进口许可证。如监管条件是 :"A " 则代表进口货物通关单,就需要办理进口法定检验;则不需要进行认证。否则只能申请免于认证或进行认证。 4.确定是否属于强制认证( 3C 认证)可向商检机关或其它专业机构查询。如不属于该目录。则备案与工作联系单需要到总局操持。如不属于国家局的则全部到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5.确定该商品的有关备案商检机关。局部产品的备案权在国家质监总局。如属于国家质监总局管理的产品。料理拟备案工作联系单和备案证书。

    我司拥有丰富的测试用汽车汽车进口经验。 1. 根据客户实 际情况,制定经济,快捷,高效的进口方案。 2. 装箱单、法票等申清文件。 3. 清关低、节省费用。 4. 过境查柜清关运作。

    什么是测试用科研汽车: 中国政策整车进口海关监管比较严格,二手旧汽车禁止进口,并且受强制性3C和进口许可Z监管,为了科研研发出比较新型的车辆或是汽车配件快速的占领市场,中国质检总局对于以科研研发测试的汽车进口给予支持的态度,可以免于办理3C的证明(办理免3C)相关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Y令2003年第390号)(2016年修正)《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但是进口商必须有汽车生产,制造,科研研发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或是研发中心并办理相关进口许可Z,可以按照此种方式进口汽车到中国科研测试。在国内研发日期时间不定并且科研数量没有限制,但是需要受属地商检局监管。

    什么是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鉴于此类产品的特殊性,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申请免3C所需资料: 1:进口提单,合同和法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需含生产,研究,测试此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说明; 3:企业申请函:(1)企业概况介绍,产品明细,免办原因,非旧机电产品申明,不用于销售及真实性承诺;(2)承诺免办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管理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送纸质文件通知》; 5:产品介绍:产品标准,特性描述,基本技术参数,安全性声明,用途,实物照片; 6:上年度凭《免办z明》进口产品的核销情况说明; 7:科研测试计划书或项目书:背景介绍,测试内容及项目,测试起止时间,测试结束产品的处理方式; 8:自动进口许可证,车架号,发动机号,自动进口许可证上等等商品用途一栏需为仿制样机;摩托车产品需提供车架号,发动机号;

    正式申请免办3C认证的工作流程: 1)提供免办3C认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票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申请免办3C认证产品的彩色照片发送至我们的电子邮箱(技术资料、说明书等也可发送至电子邮箱内); 2)我处审核资料,如符合免办3C认证(证明)申请条件,我处传真通知申请企业免办3C认证(证明)所需提供资料清单及相关办理事项及费用; 3)我处收到邮寄的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资料后审核,确认资料完整无误后我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付款; 4)申请企业须在付款后即回传汇款凭证至我处,我处确认到帐后正式开始办理免办3C认证; 5)正式办理免办3C认证周期一般为叁至柒个工作日; 6)审批通过后:上海地区的申请企业,我处将《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告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报检;浙江、宁波、江苏地区的免办3C认证申请企业,我处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原件邮寄至申请企业,并将《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告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报检。 7)正式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叁拾日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jiao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fu驻内地官fang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fu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科研测试用汽车进口注意事项: 科研测试样品车辆暂时性进出口:近期,部分海关在办理各类暂时进境测试车辆通关手续时,对有关测试车辆是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货样”还是“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存在不同意见,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差异。为进一步明确海关对各类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和税收征管问题,统一海关相关执法行为,推动执法统一性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的监管问题:2007年7月30日,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发〔2007) 308号),对《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货样”作出专门解释,即,“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2008年2月26日,总署又对外发布海关总署第12号公告,明确了作为“货样”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应以进入中国市场为前提和目的。鉴此,今后以进入中国市场为前提和目的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可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货样”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不以进入中国市场为目的,纯粹是面向全球市场进行研发,主要用于在国内对前期设计和研制车辆的功能进行测试,或者以收集测试车辆各类研究数据为目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如能够证明相关项目属国家重点项目,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由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署监发(2011) 244号)相关规定上报总署审批,该类测试车辆原则上不能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若确有延期需求,须一事一报由总署审批。

    2: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的税收征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其释义,按照“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属于“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因此,按照“货样”或者按照“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均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应按照《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规定提交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上述暂时进境测试车辆每种车型不应超过2辆,并应在初次暂时进境时明确每种车型的测试项目和时限。通过租赁方式进口研发测试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以租赁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并按照租金征收税款。 3:对于科研测试研发汽车方式进口建立由认证监管部门、检查部门、口岸一线执法部门与法制综合部门等组成的联合监管机制,认真做好免“3C”证书的发证、核销,切实将该项管理工作落实好:一是严格把好审单环节,认真审核申报单Z中商品名称、HS编码等是否纳入《广东局强制性产品认证参考目录》;二是认真做好“3C”免办Z书的核销工作;三是开展专项的免办后续监管,尤其是对汽车、汽车配件、家用电器等重点产品,按规定现场监管,并把监管记录录入CCC免办电子审批系统。对于国外上市的新车型国内无销售,又想进口用来进行科研测试怎么办?汽车类产品在国家强制性认证(3C认证)范围内,需要通过我国3C认证方可进口并通过指定4S店销售。因此,当国外新款汽车上市,倘若还没有通过我国3C认证或无中国销售计划,将无法在国内买到,汽车配件生产企业难以时间全面测绘研发与其配套的零配件,错过了抢占国际市场的黄金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为目的等8种类型的进口3C产品,可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简称“3C免办Z明)进口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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