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4日,张某到某酒店从事夜间保安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酒店人事处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3月5日,张某离开酒店。
张某在酒店工作期间,酒店管理人员一直安排张某每天工作12小时,但规定23点以后可以适当休息。张某每周工作7天,节假日无休,酒店也没依法支付张某加班费。张某多次要求酒店依法支付加班和拖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签订劳动合同,安排休息,均被酒店以各种理由推诿。
为此,张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酒店应支付2013年2月24日至2014年3月5日期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每天加班4小时的加班工资34740元。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张某工作的酒店应支付张某加班工资15255元。
那么,张某休息时段上班是否算加班呢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情形。因此,张某不存在每天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情况,张某要求酒店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根据酒店工资表和考勤表中记录的张某出勤天数,酒店应支付张某相应的加班工资。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申请人在休息日共休息2天,此期间共有52周,申请人应享受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酒店应支付张某休息日加班工资13131元(1400元÷21.75天×102天×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24元(1400元÷21.75天×11天×300%),共计15255元。
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加班费争议案件呈爆发态势,大量引发加班费争议的直接原因是申请仲裁时效的延长,劳动者权利意识复苏,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会要求追讨历史欠账。根本原因是大部分企业存在长期超时加班并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有关部门也没有及时查处。处理此类争议,要做好查清加班时间和加班费计算基数,分配好加班费举证责任,还要在工作中向用人单位宣传依法用工的重要性,预防此类争议的频繁发生。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全国300多个城市: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网点遍及中国大陆所有31省市,是中国网点覆盖全广东21地市及中国大陆31省市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
社保咨询及代理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经理
手机/:
QQ:
热线: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南路8号首层西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