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档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及其它部门中从事档案管理、档案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论文发表、专著教材出版、课题办理、奖项办理、专利办理)
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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