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没有固定格式,写明注册地址及注册资本);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营业许可证》申领表;
注:需要留法人手机号码、办公地址,电邮地址。
3、企业章程;(工商调出的章程原件,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公司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直至股东。)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简历、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历(标明曾参与制作影视作品)
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业绩证明;(需要有能证明业绩的材料,影视作品截图(打印影视片片名截图+字幕表本人名字出现的截图) 两部或以上的截图)。
如能提供中级以上影视类职称证明者不需要业绩材料。
4用工合同。
7、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8、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