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建委下发《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从昨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等条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也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根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行为,自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上海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已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购房时不受设立年限和员工人数等条件的限制)。同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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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
1、股东:投资各方必须是企业法人;投资各方必须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外方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
2、股权架构:外商投资比例不小于25%,可以是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3、高管:需提供2-5名高管,且具有金融行业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提供相关资历证明;学历本科以上。
4、投资各方需要资信良好,需要提供审计报告和八位数的银行资信证明。
5、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金。
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
1、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至少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
2、拥有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该类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股东公司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能突出核心主业,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以及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主营业务: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 投资管理公司设立 资产管理公司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