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问:我的儿子韩某是一名中学生,今年刚满十五岁,其在学校期间与一名低年级的女孩李某(十三岁)谈恋爱,后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被该女孩的父母知道,该女孩的父母报警说是我儿子强奸了他们的女儿,后警方以强奸罪立案,我的儿子也处于取保候审期间。让我们感到疑惑的是,我儿子与该女孩是恋爱关系,双方发生关系也是自愿的,警方怎么能以强奸罪立案呢?
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在本案中,你的儿子韩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了关系,这种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是幼女,即对方不满十四周岁,不管是否违背该幼女的意志,只要与之发生了关系,都构成了强奸罪。不过,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你的儿子今年刚满十五周岁,与李某自愿发生关系,即使构成强奸罪,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