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适用法规相关说明
(一 )目前适用的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市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适用的主要法规有: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
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
(二)何种情形下可确认为危险房屋? 根据《规定》第二条,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三)何种情形应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1、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
2、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娱乐场所的;
3、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4、建设工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5、建设工程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另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安全状况存在疑问的,也可以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四)危房鉴定费用该谁承担?
1、根据《规定》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2、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属应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
(五)危房鉴定费用标准是多少?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号),建筑结构鉴定费为30元/m2。
(六)如鉴定为危房该如何处理?
1、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2、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对被鉴定为结构可靠性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七)危房业主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1、根据《规定》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2、根据《规定》第十六条,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3、根据《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4、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
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
(2)经鉴定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