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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怎么取证

  • 发布时间:2021-06-23 19: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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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实验室认可,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计量认证,全国代理、不成功、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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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抽样(采样)能力,抽样(采样)能力要与相应的检测 能力同时申请认可。 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判定标准,要与相应的检测能力(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仪器方法通则,要与相应的样品前处理能力(标准)同 时申请认可。 对于未获批准的标准/规范(含标准报批稿),不接受作为标准方法申请认 可,实验室可以作业指导书(SOP)等非标方法形式申请认可,但要注意非标方 法必须按照认可准则要求经过严格确认。

    注:检测/校准经历不要求一定是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能力,CNAS 具备开展认可的能力。

    对于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校准能力,CNAS 秘书处要从认可政策、评审员和 技术专家资源、及时实施评审的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只要不具备任何一方面能 力,均不能受理实验室的认可申请。

    5.3.3 当存在以下情况时,CNAS 秘书处会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安排初访。 a)不能通过提供的文件资料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受理条件,例如从申 请资料中不能初步确定实验室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或从申请资料中不能确定 实验室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b)不能通过提供的文件资料准确认定申请范围; c)不能确定申请人是否能在 3 个月内接受评审。

    初访的人员一般为 CNAS 秘书处人员或 CNAS 秘书处指定的评审员,初访所产 生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申请人承担CNAS 秘书处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做出受理决定前)会将所发现的问题 通知申请实验室,实验室要在 2 个月内书面回复 CNAS 秘书处对所提问题采取 的处理措施,在回复后的 3 个月内,其提交的整改资料,经审查能够满足受理要求。否则将不予受理其认可申请。

    5.3.5 由于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受理条件,CNAS 秘书处业务处将向申请人发出不 受理认可通知书。申请人对 CNAS 秘书处的不受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不受 理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CNAS 秘书处提出申诉,逾期则视同接受 。

    注 : CNAS 对于申投诉的处理,可参看 CNAS-R03《 申诉、 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对于不予受理认可申请后,允许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申请的时间,在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 6.13 条有相应规定。

    5.3.7 申请资料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会被认为实验室存在诚实性问题: a)提供的申请资料自相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申请并不具备的能 力。 b)管理体系文件有明显抄袭痕迹,如体系文件中涉及了实验室并不从事的 活动或不存在的部门。 c)不同实验室提供的相关记录雷同,或同一实验室提供的不同时间的质量 记录(如内审、管理评审记录)内容雷同。 d)实验室质量记录在笔迹、内容等方面有明显造假痕迹。 e)其他对实验室申请资料真实性有怀疑的情况。

    5.4 第四步:文件评审 5.4.1 CNAS 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对实验室的申请资料进行全面 审查,是否能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取决于文件评审的结果。

    5.4.2 文件评审的内容包括: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满足认可准则要求:完整、系统、协调,能够服从或服 务于质量方针;组织结构描述清晰,内部职责分配合理;各种质量活动处于受控 状态;质量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并进行自我完善;过程的质量控制基本完善,支 持性服务要素基本有效; — 申请材料及技术性文件中申请能力范围的清晰、准确;

    人员和设备与申请 能力范围的匹配;测量结果计量溯源的符合性;能力验证活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 况;证书/报告的规范性等。

    5.4.3 在文件评审中,评审组长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CNAS 秘书处或评审组 长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实验室进行纠正,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5.4.4 评审组长进行资料审查后,会向 CNAS 秘书处提出以下建议中的一种: a)实施预评审:见b)实施现场评审:文件资料中存在的问题,不会影响现场评审的实施时提 出; c)暂缓实施现场评审:文件资料中存在较多的问题,直接会影响现场评审 的实施时提出,在实验室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纠正发现的主要问题后,方可安排 现场评审; d)不实施现场评审:文件资料中存在较严重的问题,且无法在短期内解决 时提出,或实验室的文件资料通过整改后仍存在较严重问题时提出; e)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可对申请事项予以认可:只有在不涉及能力变化的 变更和不涉及能力增加的扩大认可范围时提出。

    5.4.5 只有在通过审查申请资料,需要进一步了解以下情况时,评审组长与 CNAS 秘书处协商,并经实验室同意,才能安排预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实验室承担。 a)不能确定现场评审的有关事宜; b)实验室申请认可的项目对环境设施有特殊要求; c)对大型、综合性、多场所或超小型实验室需要预先了解有关情况。

    5.4.6 预评审不是预先的评审,预评审只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需要澄清的问题进 行核实或做进一步了解,对预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评审组长可告知实验室,但不 能提供有关咨询。预评审的结果不作为评价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的正 式依据,也不能作为减少正式评审时间的理由。

    5.5 第五步:现场评审 5.5.1 现场评审在实验室申请认可的地点内进行,现场评审的具体日期由 CNAS 秘书处或委托评审组长与实验室协商确定,评审人日数则取决于实验室申请认可 的能力范围。 注:评审人日数=评审人员数量×评审天数 5.5.2 评审组的组建原则可参见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 5.1.4 条。

    a)向申请人提供有损于认可过程和认可决定公正性的咨询; b)评审组成员或其所在机构与申请人在过去、现在或可预见的将来有会影 响评审过程和评审公正性的关系。

    5.5.3 组建评审组后,由 CNAS 秘书处向实验室发出《现场评审计划征求意见 表》征求实验室的意见,其内容包括评审组成员及其所服务的机构、现场评审时 间。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某个评审员或其所服务的机构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 时,实验室可拒绝其参与现场评审活动,CNAS 秘书处会对评审组进行调整实验室书面确认《现场评审计划征求意见表》后,CNAS 秘书处会向实验 室和评审组正式发出现场评审通知,将评审目的、评审依据、评审时间、评审范 围、评审组名单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通知相关方。 

    5.5.5 CNAS 秘书处出于以下目的,征得实验室同意后,会在评审组中安排观察 员: a)见证评审组现场评审活动; b)征集申请人或评审组对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c)对有关现场评审活动中使用程序的适用性进行调查; d)指导评审组从事新开辟领域的评审工作; e)其他需要的情况评审组负责制订现场评审日程,于现场评审前通知实验室并征得实验室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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