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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进口二手旧造纸机设备打包服务

  • 发布时间:2018-08-29 18:11:21
    报价:面议
    地址:上海,浦东,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号金桥国际商业广场
    公司: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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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1-59886920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找到这篇文章,相信您是有相关的机械设备要进口所以来查看这篇文章的。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为世界加工工厂、来料加工企业提供专业物流服务、报关服务。2003年开始专注于进口物流,专业为进来料加工企业提供原料采购,设备引进等报关业务。

    我司拥有丰富的进口经验:

    1、可为客户最快时间查询相关货物的海关进口审价。

    2、能灵活的技术性处理相关的packing list, Invoice, Contract等申报文件。

    3、能通过合理的报关请求为客户谋求最di、超di申报价。

    4、保证过境查柜安全、保证清关运作快速。

    5、本我司可在海关、商检、外管、税务、码头等方面提供咨讯和协助手续。

    一、二手造纸机设备进口清关资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

    2)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

    4)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按标准格式填写,一式两份,要求以电脑打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描述。(按标准格式填写)

    6)其它材料(8年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原则上均需提供产品彩色图片/照片,制造年限久的设备如在发运前已经维修整理,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记录与证明。)

    7)进口二手大型成套设备、流水线需提供设备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资料。(这个十分重要,没有这些资料,大型设备的备案就无法通过!)

    8)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二、我国的进口贸易业务,是由享有对外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在国家制定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指第一条  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  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八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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