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根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向市或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即可。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提交全体股东签字的原件及复印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已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经营一年以上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对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经 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 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 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6.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应具备计算机、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存放劳务派遣档案资料的橱柜等办公设施设备。“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或全体股东签字。
7.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用工备案、劳动报酬管理、社会保险缴纳等信息。“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或全体股东签字。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及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报酬(应 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确定”的规定,并有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无工作期间待遇等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应当有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 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工作时间(应当有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 的规定)、休息休假(应当有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关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劳动纪律(应当有员工行为规范、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处理等方面的规 定)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10.拟 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应当具备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劳动报酬(用工 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劳动安全卫生、职业 病危害防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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