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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出资股权的标准。
1、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2、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二、禁止用以出资的股权(列举)。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期限。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
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
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四、验资证明应当包括的内容。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五、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有关股权出资登记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1、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3、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4、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6、公司章程;
7、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公司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