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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律师,白云看守所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8-21 12:13:48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手机:18666004727
    微信:chen21070529
    电话:18620925766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分三个阶段,分别是公安拘留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广州市司法局规定律师收费标准。

             刑事拘留后第二天会转至当地看守所,此期间直至法院开庭审判,家属均不能会见,家属只能委托律师到看守所问询详细案情,根据案情情节可帮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向司法机关提交司法意见书,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庭律师会极力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有罪的罪轻辩护或缓刑辩护。详情欢迎请来电详询。

             案情简介: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2016年4月至7月期间,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甲米业有限公司、乙米业有限公司、丙米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许可,在某一租赁的仓库里,生产假冒的甲品牌大米、乙品牌香大米、丙品牌大米。陈某将其假冒的上述侵权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383元。另其仓库内还存有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大米,价值24302元。,

    法院判决: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数额较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陈某未获得商标权人许可,自行使用杂牌大米包装成假冒的甲品牌大米、乙品牌大米和丙大米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9685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假冒注册商标罪以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数额较大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本案中,陈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假冒相同的注册商标,使用于相同的产品,即大米上包装袋上,而袋内大米均为杂牌大米。至案发时,陈某非法经营数额达59685元,达到情节严重情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陈某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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