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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看守所会见刑事律师取保候审律师
案情介绍: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却不救治伤者被依法逮捕
2013年10月29日22时30分许,张三驾驶李四所购二手摩托车并搭载李四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车行驶到网通营业厅门口处时,撞倒行人赵六,摩托车倒地,张三亦当场昏迷。李四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将赵六拽入路边沟中,后驾驶该摩托车载着张三逃离现场。后抢救人员到达现场,因没发现被害人而拨打李四报警时所用手机号码,李四明知可能是医生所打电话而不接听。经鉴定,赵六因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张三亲属、李四亲属分别与赵六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赵六亲属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在明知赵六有呼吸的情况下,仍将赵六拽入沟中,使赵六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赵六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前,能报警而未报警,其行为构成肇事后逃逸。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罪依据犯罪情节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1.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2. 《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 所谓逃逸,按照《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4.先行行为在基于过失的前行为(交通肇事行为)前提下,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根据,从而可能导致故意杀人行为成立。
5.《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而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李四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赵六拽入沟中,又故意不接听电话,致使赵六死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张三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赵六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前,能报警而未报警,其行为构成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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