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行政许可依据
(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号文,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15年5月30日印发);
(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能综资质号文,2015年6月12日印发);
(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号文,2015年7月9日印发);
(九)《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资质号文,2015年7月14日印发);
(十)《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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