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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很容易触犯的一个罪名,一定要注意防范啊!

  • 发布时间:2018-10-11 18: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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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这几天我和大家一样,一直在关注冰冰税案,其实我更关注税案背后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会计人员很容易触犯的一个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会计人员稍有不慎、甚至莫名其妙、或者不知不觉就会深陷其中、触犯刑法,切记做好风险防范。

    犯罪主体

    这个罪名有2个犯罪主体:

    1. 自然人犯罪,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2.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犯罪构成

    这个罪名构成的核心:

    1. 隐匿。

    2. 故意销毁。

    注意1:

    无论行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只要实施了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都构成本罪。

    注意2:

    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对象

    依法应当保存的:

    1. 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

    3. 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

    风险防范

    作为财务人员必须做好风险防范:

    提醒1:

    企业不要设置内外账、两套账。

    提醒2:

    对于公司的财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到规定年限,切记销毁。

    提醒3:

    做好日常会计交接,分清会计资料的保管责任人。

    提醒4:

    对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毁损资料,必须做好证据说明。

    提醒5:

    单位建立好内控,明确会计档案保管责任。

    提醒6:

    企业要建立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制度。

    提醒7:

    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销毁。

    法律依据1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2

    2010年(立案追诉规定(二)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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