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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债权债务官司律师,白云区债务借款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9-02 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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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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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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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借款纠纷中借款人逾期违约的情况下,保证人要承担责任吗?

      杨某向杜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3年,每年还5万,杨某的邻居吴某是保证人。后杨第z一年的5万都没还。杜某诉至法z院,要求杨某承担预期违约责任,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期间吴某辩称,根据《担z保法》规定,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目前履行期未到,不应承担z保证责任。法z院经审理,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吴某对杨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讲法:根据《担z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的规定,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起算,这就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发生了冲突。那么,本案中预期违约的出现能否导致保证期间的提前起算?债权人能否主张保证人提前承担z保证责任?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是对特殊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对于守约的债权人一方来说,对应的是违约一方当事人,这就包括了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即保证人。

    其次,保证合同为从合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从属于主债权,依据保证的从属性,在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既然主合同的请求权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行使,债权人根据从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z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当然可以随主权利的提前行使而提前主张。

    第三,设立担z保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权利,弥补主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如果在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等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有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维权风险,这就有悖于担z保立法的根本宗旨。综上,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z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可以提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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